軟件產品名稱規范要求
1、軟件產品名稱構成:企業標識+產品用途與功能+"軟件"+版本號
具體表示為:X………… X…………軟件Vxxx.xxx
2、產品用途與功能應以簡明的方式表明該軟件的運用行業、用途與功能,產品名稱應盡可能用漢字表述,長度應盡可能控制在20個漢字以內。國際通用的英語單詞可以應用在產品名稱中;
3、全部外銷的軟件產品,名稱可用全英文(要加申請說明);
4、軟件產品名稱若以“系統軟件”或“平臺軟件”結尾,須提供軟件產品功能說明書、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等;
評估依據
《軟件產品評估標準》(T/SIA 003-2019)
評估條件
1、企業注冊地址在我?。ㄉ钲诔猓?,且軟件產品是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
2、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軟件產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可能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含有國家規定禁止傳播的內容的;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規范的;
4、單位或個人自己開發并自用的軟件以及委托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件不可以進行評估。
申報時間和要求
1、工作日均可受理,評估結果按批次公告。
2、軟件產品評估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可再次申請軟件產品評估;
3、軟件產品的子版本升級視同新評估;
4、軟件產品評估的申報企業只能為一個。若軟件產品屬于多個權利人共同所有,其中一個企業要對該軟件產品進行評估,須其他權利人出具同意書(同意書上必須注明兩點:權利人<公司/個人>同意由<申請評估企業名>對該軟件產品進行評估。同意書須加蓋企業公章方為生效)。若發現重復評估的,將予以公布,并撤消該軟件產品的評估結果和證書;
5、若該軟件產品的著作權為個人所有,須出具該著作權人與申請企業的關系證明及同意書(同意書上必須注明:本人同意由<申請評估企業名>對該軟件產品進行評估。同意書需著作權人簽名并加蓋企業公章方為有效);
6、該軟件產品在辦理著作權登記、產品測試和產品評估時軟件產品名稱應該一致。